第五章 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4)

  七、新型遗嘱方式,期待法律确认

  1985年《继承法》实施后,我们不但经历了信息时代,更迎接了网络时代。

  换句话说,就是隔了两代了!

  这两代的代沟中间,打印遗嘱、电子邮件、QQ、MSN、手机短信、电子文档、网络存储等新的通讯和记录方式真是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这不,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云存储”!

  不过,这些方式都没有被法律所规定,以这些方式订立的遗嘱可能得不法律的认可。

  相关案例1:打印遗嘱被判无效,手写遗嘱可靠

  据报道,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打印遗嘱埋下隐患

  1996年,吴某与铁某再婚组成家庭。2007年5月29日,吴某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遗孀铁某所有”,并签下吴某的姓名。2007年7月,吴某病逝后,铁某出示这份遗嘱,立刻在这个再婚家庭掀起了风波。

  吴某父母和儿子坚持这份遗嘱不是按吴某的意愿所立。他们认为,打印的遗嘱虽有签名,但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应属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吴某遗产。

  双方为遗产各执一词

  铁某则坚持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她说,自己虽然和吴某是再婚结合,但两人婚后非常恩爱,携手走过11年,丈夫是出于爱把属于他那部分财产给了自己。吴某打印的遗嘱上面有其签名,遗嘱应属有效。

  铁某还出具了保姆和铁某学生的证言,证明吴某在写遗嘱那一天精神状态很好。

  一审:打印遗嘱判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是指公民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由于铁某持有的遗嘱 是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人在后面签字形式的遗嘱,其显然与自书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不符,因此该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父 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院判决将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车位及物品判归铁某所有,由铁某分别给吴某父母和儿子房屋、车位及物品折价款10万余元。

  二审:打印遗嘱有效须有佐证

  宣判后,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吴某所立遗嘱合法,应判有效,国内其他法院有很多对于打印的自书遗嘱认定为有效的司法判例。

  市法院认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的判例对本案的审判不具有当然的效力。但是,为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合议庭在认真分析相关判例后认 为,相关的司法判例都在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了打印自书遗嘱的效力,对于认定打印的自书遗嘱,采取了较高的证据标准。即:只有在存在其他证据能 够证明该打印自书遗嘱确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认定该打印自书遗嘱具有效力。但是,在本案中,铁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打印的自书遗嘱确为立遗嘱 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合法性条件,因此,应属无效遗嘱。

  市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相关案例2:时尚“网络遗嘱”无法律效力

  据报道,近来,国内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项网络新服务:这是一个第三方存储和传递的平台,它不仅可以把用户的银行账号和财产信息进行保存,还能够存档私密的情感信息。一旦用户发生意外,“网络遗嘱”会将这些信息交到生前指定的联系人手中。

  网友反应不一

  有的网友对‘网络遗嘱’嗤之以鼻,觉得名字就起得不吉利,年纪轻轻去写这种东西也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

  而在众多支持“网络遗嘱”的网友中,大部分人都是冲着“延续秘密”这个目的而去的。将自己生前不愿公开的内心情感、照片、视频,以及一些故事,在离开人世后还能被传递到自己深爱的人那里,也未尝不是一种既有价值又有新意的尝试。

  没有法律效力

  有律师认为,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界定的要求相当高,而“网络遗嘱”更像是一个存储平台,没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立遗嘱人将正规遗嘱中涉及的遗产信息放置在网络上加以备份,以便日后继承人可以找到相关继承信息,而对于遗嘱事宜,还是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依法办理遗嘱订立手续。

  安全问题堪忧

  对用户担心的安全问题,公司表示,网站采用了多重加密技术,“即使是本网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接触用户的信息内容,如果是被黑客恶意获取,显示的也只是乱码。”

  有律师则认为,一旦网站被黑客侵入,各种信息被盗,造成的损失一般都只能找偷盗者赔偿,很难找网站索赔,所以律师建议,应谨慎选择“网络遗嘱”。

  作者解读:确认新型遗嘱方式,应尽快修订法律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困扰着很多法官和律师。

  第一个案例中,铁某提出的国内其他法院有很多认定打印遗嘱为有效的司法判例,确实存在。

  比较有影响的,是2005年浙江省一场历经基层法院、中院、检察院、高院三堂会审,历时5年之久的继承案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认为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

  但是,这种争论至今仍然存在。正如沈阳法院认定的“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的判例对本案的审判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对打印遗嘱是否采纳,还得由各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个案例中,“网络遗嘱”显然是更近的时间出现的新事物。科技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几年前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存储,什么是即时通讯工具,现如今连政府部门与民众交流或者公布文件都会采用这些新工具。

  笔者认为,如果法律一味固步自封,显然无法适应时代和现实的需要。但同时,法律很难一一列举层出不穷的新工具、新形式。因此,我个人主张,应原 则性概括性地规定遗嘱的记录工具和表现方式,承认新工具、新表现形式遗嘱的效力,同时类比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规定,承认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新型 书写技术和记录工具表现的遗嘱。

  核心提示:使用新型遗嘱方式存在风险

  “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时,“一千个法官眼里有一千个事实”。

  新型遗嘱方式,在法律没有修订前,在出现统一的司法标准前,在得到法学界的普遍接受前,一定是“被无效”的占大多数。

  作为记录自己终生托付的遗嘱,可不能冒这个险!

  正如大家常用的一句话“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具体到每个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妥当的订立和记录遗嘱的形式来订立遗嘱。

  (未完待续)

  (本文节选自陈凯律师所著《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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