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3)
五、代书遗嘱最可行,见证人是关键
代书遗嘱就是别人替你写的遗嘱。
“我不是老得动不了,为什么要别人替我写呢?”
我们建议,一般情况下,由懂法律的人协助代书并进行见证,是最好的遗嘱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相关案例:遗嘱无效,单独继承的房产被四姐妹瓜分
据报道,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四姐妹之间围绕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而发生的继承案件引起了普遍关注。
绝症二姐突然出示遗嘱
在该案中,二姐因一直陪伴老人居住,所以老人的房产,在两位老人去世后仍由二姐夫妇继续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也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但2009年底,二姐患上绝症后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二姐夫妇提供了父母亲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写明该房由二姐一人继承。这份遗嘱是由二姐夫的外甥女代为书写的,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
针对这份遗嘱,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代书人是二姐夫的外甥女,跟二姐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代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 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二姐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这显然不符合 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
遗嘱有瑕疵,被认定无效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做 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这个案子里边,代书遗嘱的是受遗赠人夫家外甥女,两个见证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二姐有利害关系,可见这几 个人的见证都是无效的。由于遗嘱无效,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由于二姐生活特别困难,法院还是对她进行了特殊照顾,最终判二姐一人拿50%的房屋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
对此,其他三姐妹没有提出异议,她们表示还是很关心二姐的。
作者解读:代书遗嘱要选好见证人
本案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关键是见证人有问题。
见证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谨慎的态度见证了遗嘱的代书过程,而且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就是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与遗产分配的过程或结果存在联系。
选择懂法律的人担任见证人,则更为稳妥。
核心提示: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六、录音遗嘱并不简单
某学校来了一位新老师,姓卞,由于住房紧张,被安排在平房暂住。一天中午,领导为表示对新同事的关心,特来看望,不巧,那位新来的老师刚洗完头,正好到门外倒水,领导一闪身,问:“是小卞吗?”新教师赶紧回答:“不是小便,是洗头水。”
另外一则故事来自刘墉刘罗锅和和珅和大人,这哥俩都想在嘴皮子上占便宜。当时刘墉官至侍郎,和珅是尚书,级别高一点。一次这哥俩看见一只狗,和 珅想着,平时老是你损我,今天我也讨回个便宜,于是问刘墉:“此物是狼?是狗?是狼(侍郎)是狗?”,刘墉说:“你得看尾巴,上竖(尚书)是狼,下垂是 狗。”和大人立马跌倒。
正是:听音不认字,误会由此生,同音不同字,十万八千里啊!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对于一些无法自己写或请他人代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比较简便。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但由于录音遗嘱是口述的,难免有指向不明确、口误,或者语气、口音等问题,订立时要注意避免歧义。
相关案例:录音遗嘱含糊不清,被法院认定无效
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的张某生前曾与五个子女讨论自己的房产的归属问题,子女们为此还录音保留证据,但张某去世后,五个儿女与父亲为了这套房产还是闹上了公堂。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这份“录音遗嘱”无效,遗产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某的子女中,雷某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其他4人是继子女。雷某要求将房屋的一半作为遗产,由自己和继父以及两个继子女平均分割。对此,张某的4 个继子女和张某之夫陈某均认为张某在生前立有录音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张某的一个继女还拿出一盘录音带,作为录音遗嘱的证据。
经查,法院发现所谓的录音遗嘱是分多天、多次录制而成,且录音内容杂乱不清。并且,在录音前张某没有明确声明要开始立录音遗嘱,更没有提前找明确的人选作为见证人,录音的时间也无法确认。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张某在和儿女的谈话中,提到的对房产继承的意见。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录音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缺陷,不能证明张某在生前立过录音遗嘱。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认定张某之夫陈某及其亲女雷某和4名继子女为继承人,以平等分配和酌情考虑所尽扶养义务为原则,对40万元的房产进行了分割。
作者解读:录音遗嘱窍门多
本案的录音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很多。法院所说“从形式到内容上均有缺陷”,是很有道理的。
首先,这份录音并没有表明当事人是为了订立遗嘱而进行的录音。因此,也就无法确认是一份录音遗嘱。
其次,这份录音进行了剪辑和拼凑,并不完整连贯,没有上下文、没有起始的说话,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再次,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录音录制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最后,没有见证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些问题,恰恰是录音遗嘱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最好不要采用录音遗嘱的方式。
核心提示:录音遗嘱要注意的四大问题
一是要表明订立遗嘱的意图。当事人要明确地表明自己是在订立遗嘱,不是在排练剧本,也不是在思考问题、推敲方案。
二是证明录音时间、地点和环境。可以由当事人口述,或者用电视、收音机等声音间接证明录音的时间。
三是要意思明确。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说“那笔钱”、“那套房子”,或者一些诸如“全部”和“全不”不分等情况,这都很难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四是见证人不能少。见证人不但要在场见证,而且还应当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自己在场的事实,在结尾应当对遗嘱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