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北京市委组织发展工作暂行办法
2013年01月30日 发布者 民盟北京东城宣传部
(2012年11月27日民盟北京市委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盟北京市委组织发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发展暂行条例》、《民盟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民盟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组织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把组织发展与搞好参政议政、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三条 注重质量是组织发展工作的核心问题。要坚持政治标准,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入盟。重点吸收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代表性强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加入民盟组织。
第四条 民盟组织在发展中形成的特色是民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组织发展要充分体现民盟的特色和优势,同时适当吸收其他方面的知识分子,使盟员知识和专业结构适应民盟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凡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民盟组织吸收盟员的一般要求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对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有发展潜力的人员可以在专业技术职称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 发展新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要坚持注重素质、保持特色、适量发展、协调有序的原则,适当发展其中符合民盟特色的代表性人士。
发展新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要严格把握标准,择优发展其中有较高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影响好;在所在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与民盟主要界别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前应事先同民盟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发展私营企业主,应事先与其所在地的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应事先与民盟市委组织部沟通,由民盟市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入盟申请人应向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盟的基层组织递交入盟申请书及个人简历,并由两名盟员作为介绍人。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建立盟的基层组织,可向本人工作单位按行政区划所在区委(区工委)或直接向民盟市委组织部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区委(区工委)、民盟市委直属基层委员会要按照组织发展程序和入盟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考察。民盟市委直属总支、支部(小组)要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民盟市委,由民盟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设有中共党组织的,要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中共党组织了解其政治表现、学历、职称、业务工作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没有设中共党组织的,要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申请人档案存放机构进行了解,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请人提供本人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发展户籍不在京人员,应向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及本人工作单位了解情况。
第九条 发展新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要根据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方或所在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共党组织了解情况;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还要听取企业所在地方的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和依法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情况;属工商联会员者,应听取所在地方工商联党组的意见。
第十条 建立发展盟员的培养教育制度。各级组织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应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全面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指导申请人学习盟史、盟章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
第十一条对经培养、考察后确定为可以发展的申请人,发给《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申请人要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并由介绍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上交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盟的基层组织,并附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由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区委(区工委)或民盟市委直属基层委员会。
区委(区工委)、民盟市委直属基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入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组织公章,连同申请人的相关入盟材料一并上报民盟市委组织部。民盟市委直属总支、支部(小组)对申请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上报民盟市委组织部。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建立盟的基层组织,应将填写好的《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交到申请人工作单位按行政区划所在的区委(区工委)或直接交到民盟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民盟市委组织部对各级组织上报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由部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新盟员所在工作单位设有盟的基层组织,应在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基层组织参加活动。新盟员所在工作单位没有设立盟的基层组织,为便于盟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应按照盟员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划,编入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基层组织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盟北京市委及所属各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