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要监护人,不要加害人(2)
三、怎样防范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保护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安全,除非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对财产进行处分,例如出借、出卖, 或者将财产进行有风险的投资,这些都是不可以的。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监护人的有关程序,但对如何监 督监护人履行职责,预防监护人违法,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相关案例:选儿子监护人成王铁成心病
据报道,为了给智障儿子选监护人,王铁成操碎了心。
他说,要抓紧时间确定孩子的监护人和抚养人,这是非常非常关键的问题!儿子是智障人,他没有能力支配和管理“基金”。这些钱,还有我们的房产,不托付给一个靠得住的人,怎么能行呢?这是很让人犯愁的事啊……
有的人建议他给儿子找个媳妇,但这个想法让他很纠结:与他条件相似的女人帮不了他,条件好一点儿的正常女人,谁肯心甘情愿做出这样的奉献,照顾 好他一辈子?即使她有这个美德,架不住时间长了发生变故呀,社会多复杂啊!她不动心,她的家人或亲朋中也会有人动心,伺候他干嘛,离婚也有你一半的财产 呀,也许还有别的坏招儿呢,那样我们就把儿子给害了……
对于儿子的监护人,王铁成认为关键是人品!要德行好,对儿子有爱心,能对他负责到底。
作者解读:如何防范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王铁成考虑的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指定监督人
监督人可以与辅助抚养人为同一人。监护人负责具体管理财产,具体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而这个监督人应当掌握财产的数额和变化,了解未成 年子女的具体成长情况,对重大的财产支出,监护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对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监督人有权要求监护人重新考虑。在发生侵犯被监护人利益 的情况时,监督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
2.确定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和方法
法律对变更监护人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粗,在程序方面同时也仅仅规定了谁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而没有规定谁应当,或者说有责任提出变更监护 人。对于一些类似于家庭暴力,或者一些明显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事情,很多人碍于与监护人的关系,或者因为其他种种原因,缺乏站出来的勇气,往往都是深表同 情、爱莫能助。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授权监督人在与居委会等当地自治组织协商后,得到居委会的支持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或者授权监督人召集家庭会议,重新 选定监护人,并监督原监护人将有关的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3.规定监护原则
法律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问题上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当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有各 自的原则。比如有的遗嘱人留给被监护人的主要遗产是书画作品,那么监护人可不可以将书画作品变现来筹集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还是只能用于展览?在被监护人 利益需要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当遵循什么程序来进行决策和处分,例如被监护人需要一大笔医疗费用或者教育费用,这个时候如果确定由监督人和监护人共同决定, 将书画委托给共同选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这样可不可以?再例如,被监护人十八岁就成年了,但是是否要在他十八岁的时候将财产全部移交给被监护人,还是有 一个缓冲期?如果监护人十八岁以前,比如十六岁就开始创业了,可不可以接管一部分财产,这些问题遗嘱人都应当考虑并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核心提示:最好的方式是遗产信托
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进行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在欧洲已经风行百年,近年来被香港许多家族所采用,发挥了很好的效果。
遗嘱信托的关键,是引入专业机构管理遗产,子女作为受益人享有遗产和收益。专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监督、照顾、理财和管理的责任,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做好一系列安排。
在专业机构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一个监督委员会,委托亲友监督执行。
有关遗嘱信托的问题,请参考后面一章“终极解决之道:遗嘱信托”。
四、怎样监督监护人?
目前我国法律只有更换监护人的规定,对于怎么履行监护职责,对其他亲属应当如何报告监护情况,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重大问题怎么决策,都还没有规定。
这就容易出问题。
相关案例:山西大学宿舍院的另一对兄妹矛盾
据报道,太原市山西大学宿舍院里,还有另外一对兄妹,为争夺照料残疾哥哥的权利,也闹上了公堂。
据了解,这位残疾哥哥也是一位独身的六旬老人,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父母亲生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处置遗产时,这对父母很明智,生前就立下了遗嘱,特别为残疾儿子留下了房屋等遗产。
但万万没有料到,他的弟弟和妹妹,为了争夺哥哥的照料权,竟打起了官司。后来经法院判定,在北京工作的弟弟取得了照料哥哥的权利。
谁知道,弟弟很快将哥哥继承的房子出租出去,然后把残疾哥哥接到北京,之后又送进了一家疗养院。至今,兄妹还互不联系,妹妹想探望一下残疾哥哥,都不知其身在何处。
作者解读:监督人怎样行使职责?
弟弟取得监护权以后,出租房子的决定是否恰当,把哥哥接到北京是否合适,再送进疗养院是否符合哥哥的利益,妹妹要求探视怎么保障?这些问题,都没有法律约束。
这个案例更说明,父母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督人非常重要。
监督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清点监护财产
一般人认为对监护人管理监护财产进行监督,重点是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监督,往往没有注意到流程监督问题。监护人到底接收了哪些财产,这既关系到判 断监护人今后是否存在侵占财产的问题,也关系到子女成年后,监护人向被监护人移交哪些财产的问题。遗嘱人可以指定执行人与监护人共同对监护财产进行清点, 并且造册登记,与见证人一同签字确认。
2.监督监护人对财产进行区别管理
有效防止监护人侵占监护财产的方式,首先是要求监护人对监护财产和自有财产进行区别管理,不能将二者混同。例如,将监护财产中的房产为自己经营 公司所用,或者未经同意将监护财产中的存款与自己的存款放入相同的帐户等。监督人发现此种情况后,有权要求监护人进行纠正。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监护人予 以弥补。
3.进行动态监督
监督人应当关注监护财产的变化,对监护财产进行动态的监督。监护人应当及时地向监督人通报监护财产的情况,对于监护财产的重大变化、风险,以及 为保护监护财产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及时与监督人进行沟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取得监督人的同意。对有关情况,双方应当形成备忘录,签署后予以备案。
必要时,监督人可以会同当地居委会等组织,共同委托会计师对监护财产进行外部审计。
4.监督监护财产的移交
当被监护人因为成年或者病愈等原因可以自行管理财产,或者变更监护人的时候,监护人应当向被监护人,或者新的监护人移交财产。这时监护人应当和监督人一起,根据当初移交财产的清册和财产变动的备忘录,对监护财产进行清点,重新编制财产清册并进行移交。
相关资料: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关于监督监护人的规定
法国法律把任免监护监督人的权力交给了亲属会议,由地区治安审判员组织未成年人的亲属组成亲属会议,选出一个监护监督人,在监护人行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抵触的时候,由监督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监护人之外可以选任监护监督人,但如果监护人既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又履行监护责任时,则必须设置监护监督人。这个监督人可以选任,也可以由青少年福利局担任。由一个政府机关担任监护人,其公信力要大于一般的自然人。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监护监督人制度。在日本,监护监督人产生于遗嘱指定或家庭法院依未成年人亲属请求选任。监护监督人除了在监护人行为与被监 护人利益相抵触的时候,代表被监护人活动之外,还包括一定的诉权(请求家事法院选任监护人),一定的处置权(情事紧急时实行必要处分)。
《台湾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监护监督人,但也在其第四编(亲属)第四章(监护)中规定了,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财产问题的时候,他的处分行 为必须得到亲属会议的同意,且每年要向亲属会议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情况。在法定情形发生时,亲属会议还有权撤换监护人。可见,在台湾,未成年人的亲属会议 事实上起到了监护监督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