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涉外继承(2)
三、出国了,要交遗产税吗?
被网友称为2011年度“励志大片”的事件,要数“凤姐出国”了。
凤姐何许人也?
不是《红楼梦》里的王熙凤,而是网络红人罗玉凤,因一系列雷人言论在网络上走红,被人称为“凤姐”。她自称懂诗画、会弹琴,精通古汉语,自称“9岁起博览群书,20岁达到顶峰,智商前300年后300年无人能及”,“现主要研读经济类和《知音》、《故事会》等人文社科类书籍。”
看看人家凤姐出国以后,向国内扔下的一句话,“到美国求什么?我们这些东骗西骗,甚至不惜假结婚到美国为了什么?那些花八万美元偷渡过来的人为了什么?不就为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个舒适的环境,随便就能买到房子,非常便宜的日用品和食物,小孩免费上学,几乎永远不怕失业,生病看得起医生,老了有退休金吗?”
多么优越!
不过呢,且不说凤姐说的是否真是如此,没有孩子的人不必考虑,有孩子的,倒是要认真研究一下:这个国家收遗产税吗?
相关知识: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
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100多个。
其中,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分别于1972年和1997年停征遗产税,但是部分省(州)地方政府继续征收此税;新西兰于1992年底停征遗产税,但是继续征收少量的赠与税;意大利于2001年停征遗产税;美国于2010年停征一年,2011年起重新开征,免税额为500万美元,税率则降低到35%。
开征国家中,最高边际税率达到50%以上的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日本、韩国、荷兰和葡萄牙等;最高边际税率在40%以上、不足50%的有捷克、芬兰、冰岛、卢森堡、英国、美国等;最高边际税率在30%以上、不足40%的有斯洛伐克、西班牙和瑞典3个国家,占12.5%;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20%的有丹麦、爱尔兰、挪威、波兰和土耳其5个国家,占20.8%。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0%以上的国家共有15个,占62.5%。
作者解读:注意双重收税的风险
很多人移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怕将来政局动荡,自己的财产被“共产”了。
但是,如果将来中国开征遗产税,很多人恐怕要双重交税了。
因为很多国家都是全球收税的,也就是说即使你的遗产在中国,只要你加入了他们国家的国籍,那么就要交税。而中国如果开征遗产税,不但全球收税,还要属地收税,你是外国人了吧?没关系,钱在中国,照收不误。
所以呢,移民的人一定要研究好了,不要真的有这种“杯具”发生。
核心提示1:移民的人要不要交中国的税?
一句话说,不管移不移民,只要财产在中国,就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核心提示2:拿绿卡,还收遗产税吗?
这也有风险,而且也是双重风险。
有国外居留权(绿卡)的人,还是中国国籍,按中国法律办,同时财产在国外,也得按照国外法律办,人家说在我地界的财产,一样收税。这就是双重收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所以呢,将来中国的税肯定要交,移民的时候要问清楚该国法律,现在收不收,将来呢,也要考虑,毕竟移民不是出去旅游——想回来就回来了。
四、出国了,公司股份能过户吗?
孩子或者大人移民以后,身份变了,将来如果继承国内的财产,可能要继承国内的公司股份。
这时候公司里面其他股东如果说,我们本来是内资企业,现在你一个外国人成为我们的股东了,那么公司就变成外资企业了,这怎么办?没办过!
相关案例:股东去世,德籍遗孀继任股东遇阻
据报道,家住上海浦东的刘伟娶了一个德籍妻子嘉妮。之后刘伟随嘉妮加入了德国国籍。2007年,刘伟在德国期间不幸患病去世,刘伟在中国经营的企业因此卷入一场国际官司。
原来,2002年,刘伟出资与朋友共同注册了维德公司,刘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雷某是公司监事。2006年,刘伟加入德国国籍后,公司一直由雷某管理。
刘伟去世后,嘉妮继承了刘伟在公司的股份,于是她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当她和律师来到维德公司,要求雷某签署文件,登记自己为公司股东时,雷某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权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外籍人士登记为股东将改变公司性质为由拒绝了嘉妮的要求。于是,嘉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维德公司以及第三人雷某为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在维德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嘉妮作为股东刘伟的合法继承人,无需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就可依法继承股东身份。判断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公司,应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与股东国籍无关。已入外国籍的华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在不改变该公司出资来源地的情况下,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股东变更无需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公司有义务协助新股东办理一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法院判决嘉妮可以继承该股份。
作者解读:公司股权过户,要注意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外籍人士可以不经审批而取得公司股份。
但是不能不提醒各位亲爱的朋友:由于这个案件是新类型的案件,而且我国并不实行判例法,所以这个案件虽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换了一个城市,换了一个地方,法官不一定这样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法官就没有支持嘉妮的主张。
而且,很多时候并不是法院说了算。公司的登记恐怕要工商局说了算,即使对方股东同意,但工商局不同意,也会产生很多的麻烦事情。
解决方案是,公司的章程要做好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继承股东身份,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二审法院是根据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而作出这样的判决的。
为了确保公司股份顺利继承,与其等法院认定章程没有说不可以,不如在章程中写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