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亲爱的,我为你立了一份遗嘱(3)
五、一起立遗嘱,可以吗?
很多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几乎都会遇到配偶和一方孩子的利益冲突问题。
这个问题集中反映在遗产问题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家庭就提出,夫妻一起立遗嘱。
常见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
两个人共同立一份遗嘱,谁先去世,财产就由在世的那位继承,但是有一个要求,就是将来我的遗产和你的遗产都要由孩子继承。
这样做可以吗?
相关案例:一份难以撤销的遗嘱
据报道,赵老汉和王老太是夫妻,生有六子一女,都已成家立业,儿女们对父母也都很孝顺。可是,老两口特别疼爱最小的儿子。众兄姐本来就关心小弟弟,再加小弟弟孝敬父母,全家和睦团结,令人羡慕。
五年前,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去世了,剩下了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兄姐们商量,母亲年事已高,不能再只由小弟一家陪伴,应当大伙儿轮着伺候了。家中的房产,也应该由七个子女均分。
可没想到,这个合理建议既没得到母亲的支持,更受到小弟弟的反对。在大家的反复追问下,小弟弟才拿出一份遗嘱,告诉了大家一个事实:早在五年前,父亲和母亲就共同立下了遗嘱,说他们百年之后,房子归小儿子所有。那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公证书上赫然盖着公证处的大红印章。
于是,大家就想法说服母亲。面对着同样孝顺的子女们,老人家改变了想法,答应到公证处去把那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撤销。
谁知,公证处的答复是,此遗嘱不能撤销。原因是你母亲只能代表她自己,代表不了你父亲。要想撤销这份遗嘱,必须由你们的父母一起来才行。而你们的父亲已经去世,这份遗嘱就成为不可撤销的遗嘱了。
作者解读:共同遗嘱问题尚待法律确认
公证处的思路很朴素:两人以上的共同遗嘱跟一个人的独立遗嘱不同,是不能由一个人来撤销的。
但是,如果大家看了我在第六章第四节中引用的另一个案例,就会很迷惑,怎么相似的事情,处理结果不同呢?
这个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又因为着眼点不同,因此在实践中怎么处理的都有。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的要求,一般不鼓励夫妻一起订立共同遗嘱,要求两个人分开订立。这个做法回避了老百姓现实中的需要,从主要国家的继承法看,大多同意共同遗嘱的效力,并且把它看成夫妻之间的一种契约。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在法律予以确认前,如果这样做了,出现什么结果,还真不好预测。
(未完待续)
(本文节选自陈凯律师所著《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