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1)

  

  ■陈凯

  开始吧!

  我要立遗嘱

  且慢!

  这会是一份什么样的遗嘱呢?

  一、遗嘱形式有五种

  “三点水”加一个“来”字,念什么?——“涞”(lai)呀!

  “三点水”加一个“去”字,念什么?——这个嘛,不认识!

  用惯了电脑,写东西都是打印的,现在的人好像越来越不会写字了。

  但是,1985年制订《继承法》的时候,神马打印机、摄像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文档和QQ、MSN,统统都是浮云。

  所以呢,现在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相关案例:诗歌遗嘱,离奇诉讼

  据报道,佳木斯工学院教授翟某临终前以诗歌形式留下一份遗嘱,对妻子未来的生活做了周全的安排。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这份饱含挚爱之情的遗嘱,并没有给妻子的晚年带来丝毫安逸,相反,她却因此而备受折磨。

  2002年,翟某在医院病逝,学校领导根据其遗言找到了那份遗嘱,并在出殡当日当众宣读遗嘱:

  杏坛从教数十年,含悲蘸泪立遗言;

  莫叹我先驾鹤去,撇下贤妻实堪怜;

  自与王氏良缘结,照顾体贴倍周全;

  相依为命情义笃,千言万语说不完;

  晚年生活有难处,还请组织多帮忙;

  继子学校能安排,我的心中免挂牵;

  儿女回家常看看,善待老人理当然;

  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

  一生清贫少积蓄,省俭攒点过河钱;

  此款归妻去支配,留给贤妻度余年;

  儿女不要争遗产,谁也无需道短长;

  不盼子女多孝敬,惟求不把麻烦添;

  骨灰撒到湘江上,常伴家乡碧水眠;

  此事仰仗生前友,含笑九泉也心甜。

  接过一纸浸透着丈夫深情厚谊的遗嘱,妻子不禁潸然泪下。然而,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2年11月,丈夫的养子将她起诉至法院,认为翟某留下的118.58平方米的住房和银行存款应归他继承。庭审中,由于双方对翟某遗嘱的理解大相径庭,法庭交锋非常激烈。

  养子认为,养父遗嘱中“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一句中的“归妻住”,并不等于归妻所有。“住”的含义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更谈不 上继承权。“谁想占用都无权”中的“谁”是范围代词,也可以理解成特指妻子及她的儿女。养子理解翟妻对该房屋只有居住权,她无权占有。再一个就是遗嘱中所 提“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中的“支配”二字,支配是指挥、调度的意思,也不是指归妻子所有。对于这笔钱款,养子认为,他也可以花,自己同样有 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只明确妻子的居住权,并非将所有权处分给上诉人。因此双方所继承的房屋只能按法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作者解读:应选择合法的遗嘱形式

  当初,翟某本意是为了避免自己故去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才处心积虑地留下这份遗嘱,然而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的缺憾,导致了与自己意愿相反的结局。

  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不要为了追求形式的完美而使内容含混,甚至出现歧义,以避免给后人留下遗憾和无奈……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各有特点。选择什么遗嘱形式,就决定了按照什么法律规定,也决定了应当采取什么操作措施,一旦不符合该种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这份遗嘱就有可能无效。

  选择遗嘱形式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己处于什么环境,有什么条件,有什么需要等,要根据这些情况设计自己的遗嘱形式。

  二、口头遗嘱效力最弱

  很多历史名人在弥留之际留下的口头遗嘱令人动容。孙中山在弥留之际用微细的声音轻轻吐出的是,“和平……奋斗……救中国”。朱德在弥留之际说的是,“生产要抓,不抓生产,将来不可收拾!” 陈毅在弥留之际说的是, “一直向前……战胜敌人……”

  也有富于喜剧效果的,大家也许记得守财奴葛朗台弥留之际说给女儿的遗言,“把一切照顾得好好的,到那边来向我交帐!”。

  法律上规定的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并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时,才是有效的。

  相关案例:中国首个被判死刑的亿万富豪袁宝璟遗产继承案

  袁宝璟,北京建昊集团总裁、北京建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全国青联常委,因为其独特的创富经历和超常的捐赠善举而声誉鹊起,人称“北京的李嘉诚”。

  然而,他的人生在2005年急转直下。2005年,因一起雇凶杀人案,袁宝璟被判处死刑。2007年3月17日,袁宝璟被法院执行死刑。

  围绕着袁宝璟行刑前的一句遗言,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翔(化名)和他的遗孀、著名藏族表演艺术家卓玛又打了一场遗产继承官司。

  袁宝璟与前妻离婚后,他们的孩子小翔一直和母亲共同生活。袁宝璟则与藏族表演艺术家卓玛重新组成了家庭。

  原告小翔在诉状里称:袁宝璟生前在东城区购买了两套住房,房子登记在袁宝璟和小翔名下,袁宝璟死后,现在房产由卓玛占有,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小翔要求继承父亲的上述价值上千万的房产。

  法院向袁宝璟的哥哥及看押袁宝璟的法警做了调查,在被执行死刑前,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获准会见了他,当他大哥问他股票等财产怎么处理时,袁宝璟 表示:“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安排吧。”卓玛认为这句话是袁宝璟的口头遗嘱,说明他将卓玛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对 于卓玛的答辩,原告认为口头遗嘱不成立,因为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口头遗嘱的证明人。

  法院最终认定,袁宝璟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袁宝璟“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作者解读:一般情况下不订立口头遗嘱

  法院之所以认定袁宝璟的口头遗嘱有效,是因为这份口头遗嘱具备了以下几个条件:

  1.当时袁宝璟处于被执行死刑前夕的“非常特别的状况”,条件不允许袁宝璟以公证、自书、代书或者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

  2.袁宝璟订立口头遗嘱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当然,原告小翔对此提出的异议是因为两名见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认为他们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对此法院没有采纳;

  3.危急情况一直没有解除。袁宝璟在订立口头遗嘱后,就被执行死刑,所以他也就没有条件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另行订立遗嘱。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不要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的,就不是一般情况。

  核心提示:口头遗嘱有效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是指:条件不允许遗嘱人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发生重大事故,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即将进入手术室,遗嘱人没有时间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

  第二是需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第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以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手术结束后,遗嘱人可以自行书写或者进行录音的情况下,他进入手术室前所交待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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