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盟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2019)
(2019年3月10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有关规定,盟员按时交纳盟费是盟员应尽的义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盟员向所属基层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交纳盟费。个别联系盟员向直接联系的盟组织交纳盟费。
第二条 盟员交纳盟费的标准为:每月固定经济收入总额(税后,下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交纳5元;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者,每月交纳10元;6000元以上至9000元(含9000元)者,每月交纳15元;9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20元。
盟员应当增强盟员意识,主动按照每月固定经济收入总额所属档次交纳盟费。盟费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交纳。
盟员固定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固定经济收入标准发放的当月起,以新的固定经济收入所属档次交纳盟费。
第三条 盟员自愿多交纳盟费的,数额不限。交纳盟费确有困难的盟员,经所属基层组织研究决定,可以免交盟费。
第四条 盟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盟费。
第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盟费的盟员,其所在盟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第六条 各级组织所经收的盟费,由该组织保管使用,主要用于盟务工作及组织活动费用。
第七条 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按规定设立和留存相关会计档案。
第八条 基层组织对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接受盟员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基层组织应当每年向所属盟员公布一次盟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上级组织对所属下级组织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盟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