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盟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2019)

(2019年3月10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有关规定,盟员按时交纳盟费是盟员应尽的义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盟员向所属基层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交纳盟费。个别联系盟员向直接联系的盟组织交纳盟费。

第二条  盟员交纳盟费的标准为:每月固定经济收入总额(税后,下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交纳5元;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者,每月交纳10元;​6000元以上至9000元(含9000元)者,每月交纳15元;9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20元。

盟员应当增强盟员意识,主动按照每月固定经济收入总额所属档次交纳盟费。盟费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交纳。

盟员固定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固定经济收入标准发放的当月起,以新的固定经济收入所属档次交纳盟费。

第三条  盟员自愿多交纳盟费的,数额不限。交纳盟费确有困难的盟员,经所属基层组织研究决定,可以免交盟费。

第四条  盟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盟费。

第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盟费的盟员,其所在盟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第六条  各级组织所经收的盟费,由该组织保管使用,主要用于盟务工作及组织活动费用。

第七条  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按规定设立和留存相关会计档案。

第八条  基层组织对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接受盟员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基层组织应当每年向所属盟员公布一次盟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上级组织对所属下级组织盟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盟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键词: 
致敬努力奋斗的盟员! 民盟北京东城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