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山东省委呼吁规范民间收养 没妈的孩子也是宝

 2013年5月13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董利忠 孔亚兵

针对社会上时常发生的虐待孤残儿童事件,民盟山东省委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呼吁政府部门予以重视,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法规,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的怀抱”。

针对社会上时常发生的虐待孤残儿童事件,民盟山东省委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呼吁政府部门予以重视,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法规,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的怀抱”。

民盟山东省委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公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仅能养育17.7%的孤儿,80%以上的孤儿还是要由个人和民间机构抚养。这就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是政府人、财、物投入力度不够,扶持、监管缺位,导致民间收养失范、无序;另一方面,民间力量相对薄弱,收养条件和环境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存在着诸多潜在的风险。

为处理好公办福利机构和民间收养并存的关系,在扶持民间收养、加强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民盟山东省委建议:要明确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而在现实情况中,政府无力全面包揽。政府应珍视民间爱心人士的奉献精神,明确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

放宽准入条件,加强政府监管和扶持力度。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手续,发放孤儿生活补助鼓励个人和社会收养。建立完善的考察评估及收养监管机制,由社区对收养人及其收养条件进行考察评估,对于具备基本养育条件,本人有意愿收养孤儿的,先把被收养孩子送到收养家庭生活磨合一段时间,确定合适后,再确立收养关系,并签订收养协议。对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有较好社会影响的民间收养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合作方案,将其逐步纳入政府儿童福利范畴,进行统一监管。

尽快制定《山东省收养条例》和《山东省儿童福利条例》,既要明确民间收养机构的地位和性质、责任和义务、收养程序等,更应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http://www.cppccnews.com/mnews/msg/vF4cTbazc123456cjiLnPsSeVUVNQa123456aa1234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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