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涉外继承(3)

  五、中国人如何继承海外遗产?

  中国人继承海外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也就是死者是外国人,那么无疑要遵守外国的法律。

  如果是中国人继承中国人在海外的财产,那么动产要依据中国法律,不动产要依据外国法律来执行。

  相关案例1:中国女孩在美国打遗产官司

  《幸福》杂志报道了中国女孩李安妮在美国打遗产官司的事迹。2003年,21岁的中国女孩安妮前往美国密歇根大学攻读全额奖学金学位。在美国,她租住在一个名叫马小琴的华裔老太太的屋子里。

  随着日子的过去,安妮和马老太太关系越来越密切,两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安妮慢慢地知道了一些关于她的事情:20世纪70年代,马老太太从台湾移民到美国,从白手起家开始创业,直到成为资产过千万的富商。她有两个继子,但感情并不深。

  两个月后,马老太太突发心脏病不治去世了。

  马老太太的大儿子雷诺和小儿子吉姆在听到她去世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在医院里,他们愤怒地对安妮叫喊着。安妮这才知道一个无法相信的事实:马老太太在去世前立过一份遗嘱,在遗嘱里她竟然决定把价值40万美金的房子留给安妮。

  雷诺和吉姆认定这是安妮的阴谋,他们立即提出诉讼,声称安妮以欺诈的手段骗取了继母的遗赠。他们还多次打电话辱骂安妮。

  两个继子对安妮人格上的侮辱和对马老太太感情上的淡漠,让她再也无法忍耐。为了尊严,她决定和他们打这场官司,并发誓要讨回一个公道!

  虽然按照美国的法律,继承遗产不一定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但由于当时马老太太的身体状态不太好,法庭很容易认为安妮是以欺诈的方式让老太太立下遗嘱的。这时律师建议安妮,要打赢这场遗产官司,首先要使法官确信以安妮的经济状况,并无意于马老太太的这笔遗产。同时,还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让法官相信,她和老人的关系相处得非常融洽,这份遗嘱确实是老太太自己的意愿。

  正如律师所言,法官对安妮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安妮向法官解释了自己和马老太太的中国情结,并推断这就是老太太为什么会将这笔遗产留给她的原因。

  事后,律师告诉安妮,希克斯法官近期曾有歧视亚裔当事人的不良记录,按照美国法律程序,他不再适合担任涉及亚裔的案件审理,所以重新开庭时安妮可以申请更换法官。当然,只有这条理由还不足以打赢官司,安妮必须寻找一些强有力的证据。

  就在安妮辛苦地收集证据的时候,她竟意外地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是马老太太的一个好友苏琳娜打来的。她告诉安妮,马老太太生前经常打电话和她聊天,在去世前的两个月,经常提起安妮。她说,她很喜欢安妮,和安妮在一起生活得很快乐。

  苏琳娜打来的这个电话,让一度陷入绝境的安妮找到了一线生机。律师马上到电信部门打印出老太太这两个月来的电话记录,里面果然有很多是打给苏琳娜的,这样就可以证明苏琳娜的证言非常可信。

  2004年5月重新开庭时,安妮以无法辩驳的人言证词让吉姆兄弟一败涂地。陪审团的法官合议后终于作出了判决,安妮享有遗嘱上登记的马老太太的遗产的继承权。

  作者解读:打外国官司,更要选好律师

  从安妮的经历,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关键的几步策略,都是她的律师提出的。首先是抓住了打动法官的关键点,在发现无法打动法官时,立即建议安妮提出了法官回避的申请,使案件有了回旋余地,同时告诉安妮仅仅靠更换法官无法取得官司的胜利,使得安妮积极开展其他准备工作。

  无独有偶,大家可能还记得桑兰在美国打官司的经历。

  事实证明,桑兰的律师是不成功的,他先是搞错了管辖地,之后又与桑兰唱起了对台戏,最后演变成一场闹剧,桑兰也陷入了忘恩负义的舆论泥潭中。

  打外国官司,一定要选好律师,发现律师不行时,一定要果断更换。

  核心提示1:继承海外遗产的方式有两种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国的亲属的遗产,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一是请求有关机构查对、确认。

  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都必须向承办机构出具有关的公证书。

  比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如果继承人与死者是夫妻关系的,则要出具结婚证明书;如果继承人与死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提供出生证明书。

  这些公证书制成后,再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发往美国使用。

  核心提示2:美国各州继承法不尽相同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继承法,有关继承法律由各州立法规定,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合法的继承人来说,即使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继承,也不会因时效问题而失去继承权,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继承人永远有继承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相关案例2:老外遗嘱分割中国房产

  李某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移民潮走出国门的美籍华人,膝下没有儿女。2000年起,李某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地购置了十余套房产。2003年,李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李某在美国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其在北京的6套房产和上海的8套房产分配给其在国内的母亲和3个兄弟姐妹。

  其母亲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后,3个兄弟姐妹持李先生的遗嘱到北京和上海的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被告知应先办理公证。经咨询公证处,得知需先到美国法院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到我驻美大使馆进行遗嘱认证,才能办理公证。

  核心提示1:如何确认美国遗嘱的效力?

  在美国,遗嘱一般包括:口授遗嘱,自书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见证公证遗嘱等。每个州都承认一种或几种遗嘱为有效遗嘱。自书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并一式两份。自书遗嘱的见证人须以宣誓书方式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如见证人也死亡,可由其家属证明自书遗嘱上的见证人签名属实。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将遗嘱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地法院,由该法院登广告三周,看是否有债权人申报。遗嘱人死亡六个月后,即可按遗嘱或州法律分割遗产。

  继承人在美国法院办理完手续后,应到我国驻美国大使馆申请对遗嘱进行认证,之后再到我国公证机关进行遗嘱检验。公证机关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公证机关检验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可持继承权公证书到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继承财产。

  核心提示2:如何确认香港遗嘱的效力?

  和美国的遗嘱检定手续不同,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

  根据香港惯例,遗嘱经高等法院检定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

  之后,继承人可以到我国司法部备案的香港律师那里办理公证证明。

  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六、外国人如何继承国内遗产?

  广东人把外国人叫作“鬼佬”,但是,外国人不是鬼,有权继承在中国的遗产。

  只要他们国家没有在继承问题上歧视中国人,根据对等原则,我们也不歧视他们,无论是外国人、无国籍的人,还是有双重国籍的人,都可以按照中国的继承法继承在中国的财产。

  相关知识:外籍人士如何办理在华遗产的继承手续?

  华侨及外籍人士在申请继承遗产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首先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死亡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来华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与遗嘱一同)亲自前来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三、申请人凭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地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四、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继承人也可以在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五、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遗产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六、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核心提示:在涉外继承中,如何适用法律?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连载完成)

  (本文节选自陈凯律师所著《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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