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亲爱的,我为你立了一份遗嘱(2)

  三、立遗嘱可以提要求吗?

  然而,任何人都不是只生活在只有对方的世界里。

  对儿女,对父母,对兄弟姐妹,每个人都还有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血脉亲情。

  出于各种考虑,在立遗嘱的时候,有人还希望能向对方提出一些要求。

  相关案例:亡妻遗嘱,致老公再婚遇红灯

  据媒体消息,家住成都的黄建今年34岁,1997年7月,他在广州认识了高丽。当时,高丽已离婚,有个两岁的儿子。

  两人一起做起了贸易,由于勤奋,他们的生意越做越红火。1999年3月,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3月,高丽被检查出胃癌晚期。

  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症后,高丽心里极不平静,“自己死后,虽然黄建对儿子好,但他毕竟只是儿子的继父,假如黄建再婚,儿子该怎么办?还有自己辛苦挣下的钱财,谁来进行保管?”

  经过一番考虑,高丽写下了自己的遗嘱。

  遗嘱中,高丽将遗产在丈夫和儿子之间进行了分配,并且要求丈夫黄建必须履行照顾抚养继子的义务。同时,黄建可以再婚,但在继子未满16岁前,黄建不能生育小孩。如果黄建尽了上述义务及遵守上述约定,黄建方可实现上述继承权,否则,黄建丧失继承权。

  尽管黄建觉得妻子的这份遗嘱有些过分,但他明白妻子的意思,就是希望他照顾好这个家,让他把她的孩子拉扯大。订好遗嘱的几天后,高丽离开了人世。

  之后不久,黄建在再婚问题上就面临着难言的尴尬。一些好心人接连给他介绍了几位姑娘,双方都是情投意合,可是每当黄建提出要等到继子16岁后才能生育小孩时,姑娘们都决然而去。

  近日,黄建聘请了律师,要求撤销亡妻的遗嘱。

  作者解读:违法的遗嘱条件无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继承人如果接受遗嘱,就应当无条件地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高丽在死亡之前立下的遗嘱就属于附条件的遗嘱,如果其内容没有违法之处,法律是允许的,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题就是内容违法了。

  高丽在遗嘱中对黄建生育孩子做出了时间限制,侵犯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黄建的生育权。“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部分内容应无效。

  核心提示:怎样撤销别人的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只有遗嘱人高丽自己才有权撤销遗嘱,黄建作为继承人无权撤销遗嘱。 

  但并不是说黄建没有办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遗嘱中约束黄建生育及高丽无权处分的财产等部分无效,对黄建没有约束力,黄建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结婚生子。

  四、三妻四妾怎么办?

  有人一看这个标题就笑了。

  “三妻四妾,可能吗?”

  不过有人还是比较理智的:

  “三妻四妾,肯定打起来!”

  相关案例:富豪突然离世,三“妻”五子争遗产

  据报道,年逾五旬的马先生因饮酒过量死在酒桌上,由于未留遗嘱就突然离世,其身后巨额遗产的归属引发了官司。就在马先生的非婚生儿子小强(化名)将生父的原配妻子金女士告上法庭后,案情开始变得扑朔迷离——另有一个自称是合法妻子的女人携一双儿女来到法院。如今,三个“妻子”和五个孩子齐上法庭分割遗产。

  马先生生前长期经营建筑、旅游等生意,在顺义区以及河北省丰宁县拥有数十处不动产,其中包括庄园度假村一座,其经营的市政建筑公司因拆迁获得了数千万的拆迁补偿款,在河北还承包有数千亩的林地,光汽车就有数十辆。2009年,马先生由于饮酒过量,在餐桌上突发疾病死亡。由于未留遗嘱,其丰厚家产如何处置,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原告小强(化名)诉称,他是被继承人马先生的非婚生子,其生父马先生因病突发去世,死后留下多处不动产,以及数百万元的资产和数千万的拆迁补偿款,但是被告等人却拒绝分给自己遗产。由于小强未成年,他的生母李女士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他将马先生的妻子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的全部遗产。 

  对于突然冒出的这对母子,金女士却称自己一无所知。她说,她和丈夫共育有一子一女,并已成年,也应当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随后,金女士与马先生的两个子女也来到法院,要求以原告身份参与分割遗产。

  正当法院追加完上述原告准备安排开庭后,仅隔数日,又有一名田姓中年妇女也带着一儿一女来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马先生的妻子,强烈要求参加到遗产继承纠纷中来。

  田女士说,她与马先生为合法婚姻关系并领有合法的结婚证书,双方共育有一女一子,因此要求作为马先生的合法配偶以及两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遗产分割。

  据悉,马先生1999年与第一任妻子金女士调解离婚,两人于2002年10月复婚。但就在婚姻续存期间,马先生却拿着最初的离婚调解书与田女士于2003年2月在河北承德又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双儿女,但尚未成年。而马先生与小强的母亲李女士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却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下了小强。马先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目前其各继承人也尚不能清点所有的遗产,富豪究竟留下多少遗产还等待法庭的进一步查明。

  作者解读:重婚无效,小二小三“钱途”堪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无效。而且,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重婚的人,即使手里拿着结婚证,但是一经认定为无效婚姻,她们老公赚的钱,就不会有他们的份!

  有人说,那就平时多要点。

  这也有风险,因为老公挣的钱,是家庭的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正妻的同意,擅自赠与他人也可以被撤销。

  所以从本案案情看,尽管田女士并没有破坏他人婚姻的想法,对婚姻的无效也没有过错,但重婚无效的后果,已经让她的经济利益受到莫大的损失。

  核心提示:受骗妇女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诉讼

  新闻报道里的这种情况不少,这些“无知少妇”们,被男人欺骗结婚以后,真是有苦说不出。

  这种欺骗,导致了受骗妇女的精神伤害,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惩罚。

  人都不在了,怎么惩罚?

  我的建议是,可以从欺骗者的遗产中支付侵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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