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终极解决之道:遗嘱信托(2)

  三、遗嘱信托是继承人的福音?

  它是家族生活的保障

  遗嘱信托设立后,遗产就独立于家人的直接控制,虽然家族中可以有人进入信托基金的董事会,甚至凭自己的实力担任基金经理,但所有的运作都遵循专业化的原则,由基金公司负责管理,后人不能随意挥霍掉这些遗产。

  信托基金所产生的收益,或者信托本金,可以按遗嘱规定定期支付给家族受益人,可以保障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有机会追求人生理想。

  它可以避免家族内斗

  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

  将遗产打包成立基金,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明确了家族内部的利益分配,同时也把遗产独立于家族控制,家族内部的利益是一致的,都可以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但谁也不能从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属手里多抢走什么东西,因而有效地避免了家族内斗。

  遗嘱信托可以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

  它可以避免再婚对遗产的影响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一般做法,如果父母一方去世时子女还未成年,一般不会把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区分出来,而是由另一方继续管理。这个时候如果另一方再婚,随着时间的推移,遗产可能与再婚后的家庭财产混淆在一起,没法区分。

  这个问题后面会专门说到。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再婚前的房子,在再婚后卖掉,又重新买了房子,就很难说清楚哪些是原来的遗产,哪些是新家庭的财产了。

  我曾经为一个企业老总制订了一套遗产信托方案,这个方案的重点是为了保护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他太太也很支持,和他一起设立了这个信托。大致方案是这样的:

  如果老总去世了,除了保障太太和孩子生活的一套房子和300万银行存款外,他们把其他的房产、股票、基金、期货、公司股权、古玩等,这里面也包括太太的份额,一并交给信托公司成立一支专门的基金,由他太太享有五分之三的收益,孩子享有五分之二的收益。这支基金的经理先由猎头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推荐,再征求他太太意见后委任,将来孩子成年了也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这样做的一个好处就是,将来他太太如果再结婚,新家庭可以享有太太所享有的收益,这部分是新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享有原来的遗产。

  老总对这个方案非常满意,后来他太太为了让他放心,还专门要求把自己的受益份额改成五分之二,孩子享有五分之三。

  四、遗嘱信托可以逃债?

  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

  有朋友给我讲了一个发生在香港的真实故事:香港曾有一位富商,签署了一份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万港币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变身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如今,三年已经到期,信托已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以及怎么用,富商就是靠这笔信托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强制解除信托。因此遗产交给信托公司后,由基金机构独立运作,即使遗嘱人,或者继承人有债务问题,也不会把遗产拿来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遗嘱信托后因经营不慎而陷入债务危机,或者“富二代”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也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本身,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后人挥霍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相关案例:美国总统杰斐逊的特别遗嘱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作为一名律师,他深知遗嘱信托的好处。他去世时债务缠身,他的女婿也是债务缠身,但为了保障他女儿的幸福生活,他特别订立了一条遗嘱,把遗产委托给信托组织,使他的遗产能够由女儿和后代受益:

  考虑到我的女婿托马斯•鲁道夫还有那么多未了的麻烦,且我的遗产将是解决他家庭急需的唯一来源,为保护这份遗产不受他债务的侵扰,我把我的遗产遗赠给我女儿玛莎•鲁道夫和她的后代单独享用。

  作者解读:要想逃债,需要前瞻性

  遗嘱信托之所以可以逃债,不是因为有债要逃,而是因为有钱可以做信托。信托以后,钱就不可以用来还债了。这个债一定要注意,是未来的债,不是已有的债。

  比如,有个人对外有债务,他还把钱拿来做信托,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用信托逃债,是无效的。

  再比如,有个人有钱,他把钱先拿来做信托,之后他又负债了,因为信托已经成立了,债务是后来产生的,不能拿信托来还债,可以拿信托收益还,但要保留基本生活费用。这样的话,这一大笔信托资金是安全的。

  杰斐逊考虑到他女婿债务缠身,如果把遗产给他女儿,那么女婿的债权人一定会索要这笔钱的。于是,他做了一个遗嘱信托,钱归信托组织管理,债权人拿不到。但是,女儿可以每个月从信托组织领到一笔资金,这笔钱够他们生活之用,有剩余的话,才能用来还债。这样的话,他女儿的生活就没有问题了。

  这都说明,通过遗嘱信托逃债,需要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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